(2020年8月31日广州市海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海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海珠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海珠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海珠区人民法院院长;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邀请海珠区政协副主席;中共海珠区纪委副书记;海珠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海珠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辖区部分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开幕会和闭幕会。
邀请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市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出席政协第十五届海珠区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开幕会。